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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雇员和雇佣人损害、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环境损害、施工损害、建筑、搁置、悬挂物塌落、堆放物品倒塌、军人职务侵权、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以及非完全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归责原则大部分是无过错责任。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有十五种: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

  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是: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该行为首先必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是指工矿等企业、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金律网提醒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有违法性。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纸污水的行为造成了水库水体的污染,原告的水产因此产生损失,这是一种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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