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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侵权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也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罚。那么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金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

  除了一般侵权纠纷之外,还存在一些构成要件以及归责都不太相似的特殊侵权纠纷。主要如下: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三)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四)产品责任纠纷;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七)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八)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九)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十)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十一)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十二)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十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十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哪些呢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行为人虽不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民事责任不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比如,《民法典》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都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侵权损害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和处理,不能适用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适用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适用于因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于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接受派遣的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适用于因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为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于因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适用于因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适用于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产品责任纠纷

  (一)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适用于为流通目的而加工、制作产品的人,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适用于因实施使产品流通的销售行为的人,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三)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适用于因产品的运输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时,产品运输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四)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适用于因产品的仓储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时,产品的仓储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于因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以上就是金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特殊侵权行为指的是侵权人违反了法律的特殊规定,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金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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