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民商法 > 民法

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什么原则?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包括什么类型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2.雇员受害赔偿;

  3.雇佣人损害赔偿;

  4.产品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

  10.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

  12.防卫过当的侵权;

  13.因紧急避险而产生的侵权行为;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的行为。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金律网提醒您,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个因素,主要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

  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职务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且造成了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产品侵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等,根据侵权主体和损害事实的法定关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是根据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因此,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结合侵权主体、损害事实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郑重声明:本文《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什么原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