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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行?

  特殊侵权责任是相对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言的,是指违反了特殊民事法律规定,尤其是民事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内容,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履行一定的责任。接下来将由金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条件的相关内容。

  一、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条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特殊特殊侵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产品侵权行为、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行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有什么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使自己获利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条件,金律网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金律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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