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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有效期从什么时候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来,职工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每个人都逐渐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对于一些条款,雇主和工人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劳动争议。那么,双重工资限制的规定是什么呢?边肖告诉你。双倍的工资限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对双份工资的及时性、计算基数的确定、未及时续签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如何确定双重工资补偿的限额

[案例]2009年11月,陈骁在南京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月薪4000元。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1月,他因与单位人事主管发生冲突而辞职。随后,陈骁以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裁决公司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支付双倍工资。物流公司辩称,双倍工资的要求应在一年内提出,这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限,因此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

[解读]把握应用的局限性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意见》这一次,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双倍月工资的争议。对于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补偿的双份工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开始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自满一年后的次日起计算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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