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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法定假日工作或不再享3倍加班工资?

企业员工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然而,如果工人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而没有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去工作,企业是否也应该向雇员支付加班费?根据什么标准?边肖网给你举了一个例子。首先,介绍案例

几天前,一名工人李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一家货运公司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支付其加班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

通过实际调查,发现李在货运公司担任司机,货运公司申请司机及其他岗位不定时工作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告知员工。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李的工资构成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各种补贴、驾驶奖、全勤奖、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费、高温费(仅在高温季节)等。据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张介绍,由于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政策规定,工作日和周末休息日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只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且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员工,公司应支付两倍于员工日工资标准的加班工资,并安排另一天休假。但李认为,如果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就不能安排休假,只能支付加班工资。

经办人按照《劳动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公示说明,并要求其按照规定补发投诉人李的加班费差额。

二、案例分析

在劳动就业管理实践中,由于生产经营的特点,一些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因此,根据《劳动法》第39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他们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即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工作时间。其中,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是指员工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而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量或需要移动操作的工作时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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