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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涉及债权人诉讼如何处理?

一、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权利

  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1.破产申请权及破产知情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

  3.债权人的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

破产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1.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

  3.进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4.终结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5.复权程序。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

债权人破产

三、

债务人申请破产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债务人申请破产提交的材料,包括破产申请书;债务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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