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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继承法律上怎么认定?

  一、继子女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1.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

  2.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纠纷如何起诉

  继承诉讼程序遵循一般民事诉讼活动程序的规定:

  1.向法院提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的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继承人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金律网提醒您,不管继承人是因为什么原因,不管有没有造成被继承人死亡,该继承人都应当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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