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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租赁协议书怎么写?

第一条出租人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根据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约定的费用。

第二条出租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经相关验车部门认定技术条件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驾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移交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态信息。

3.免费为租赁车辆提供维护和故障排除服务。

4.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断层和事故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

5.在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承担第三方责任保险。

6.有义务对承租人的信息保密。

第三条承租人的权利

1.有权使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车辆。

2.有权了解确保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态和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人提供的相应服务,以保证租赁车辆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驾驶执照、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2.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和其他费用。

3.根据车辆性能、操作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并保持其原始状态。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擅自修理、改装、更换或增加车辆。

5.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出租方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检查和维护。

6.因交通事故或盗窃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不超过20%。

7.保护出租人车辆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出借或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抢劫时,应协助出租人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9.确保租赁车辆由合同中注册的驾驶员驾驶。租赁期间,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五条租金和保证金

1.租赁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日、元/小时。租金标准由双方商定。

2.承租人以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抵减租金,保证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返还给承租人。双方也可根据协议采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出租人可以为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约定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和支付参照机动车保险条款和支付程序执行。

2.因政府政策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能履行向承租人提供约定车辆和服务的义务,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不符合合格标准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出租人应退还暂停期间租赁车辆的租金,并支付暂停期间租金20%的罚款。

3.经维修和抢救,租赁车辆仍不能恢复使用功能,出租人应提供相当等级的替代车辆或采取其他措施。

4.如果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使用租赁车辆和保管租赁车辆的,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如租金逾期,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付租金总额的0.5%。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收取租金外,还应支付逾期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2.提前终止合同并返还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按租赁期未支付部分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果租金已经支付,出租人应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款退还给承租人。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三)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出借或者转租租赁车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规程使用造成租赁车辆的维修和大修损失;承担被保险公司因疏忽而拒绝赔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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