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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理财产品享有知情权包括?

普益财富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去年12月20日,国内理财市场共发行约9958款银行理财产品,全年募集资金规模达7万亿元。与此同时,尽管银行理财产品数量不断增加,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相关法律纠纷也大幅增加。目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该如何加强风险防范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些问题都急待解决

权益纠纷多样化

为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银行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让投资者了解整个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和收益情况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方面,涉及到的案件纠纷主要集中在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方面。从上海市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自2009年以来受理的80件银行理财纠纷案件来看,原告诉讼请求类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以银行存在欺诈或误导为由要求撤销理财合同;第二,以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或未予告知为由主张条款无效;第三,以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盈亏信息不实为由要求银行提供理财产品交易明细或按预期收益率赔偿投资人损失等。上述三类诉请占全部诉请的95%左右,且主要涉及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此,为充分保障户的知情权,银行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让投资者了解整个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和收益情况。具体而言,在产品设计销售阶段,要注意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在产品存续阶段,要准确及时充分地向投资者披露理财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在产品终止阶段,应向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而非银行理财产品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类型更加多样化。上海市二中院研究室主任刘力表示,当前或今后可能涉讼的主要有四种类型。

第一,侵害金融消费者财产权。例如,委托资金被挪用;未尽身份核实义务,导致账户内资金被冒领;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违规或犯罪行为致使金融消费者投资资金被骗。

第二,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高压销售(又称"锅炉房"销售);欠缺合理根据不适当销售,即违反"了解证券"规则,未对投资的证券进行详细调查;违反投资者特定适当性规则,如适合投机的证券卖给稳健的投资者;违反数量适当性规则(又称挤油交易)、频繁过度交易;销售人员恶意欺诈,销售金融产品时误导消费者、不当宣传、违规承诺无法保证的高额利益,未及时披露产品管理信息,以及未按现有明文规定及时公布理财产品的具体管理信息。

第三,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如不合理收费;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强制办理保险、办理公证等。

第四,侵害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如泄露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

此外,涉及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人格尊严权、反悔权、金融教育权等亦可能涉讼。

依法审慎处理诉讼案件

对于法院来说,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合理解释合同条款,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要保障金融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此类案件,由于理财产品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很广、法律法规不健全,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对于法院来说,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合理解释合同条款,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要保障金融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在银行理财产品案件处理中,确定了四项原则。上海市一中院金融庭庭长宋航告诉记者,"一是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一方面,要求银行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另一方面,加强对投资者投资心理的考察,对风险意识淡薄、投资心理扭曲,并且对投资失败结果负有过错责任的投资者所提出的相关诉请,适当予以干预和引导。二是支持金融创新原则,谨慎否定合同效力。一般情况,对银行的违规行为尚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一般不作解除合同处理或裁决合同无效,而通过行使释明权等方法,引导投资者主张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等。三是合理解释合同原则,充分行使好释明权。四是尊重商业惯例原则,审慎进行合法性评价。"

而关于非银行理财产品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救济原则,也涉及到多方面。上海市二中院研究室主任刘力告诉记者,"主要采用'森林'原则、适度倾斜保护原则、递进保护原则、最后救济原则等多种司法救济原则。"

刘力表示,"例如在'森林'原则方面,应针对非金融理财产品纠纷的共同特征整体加以把握。如归责原则、信息披露的边界、说明义务的边界、欺诈行为的把握尺度等。而考虑到金融消费者获取信息和证据的能力,在诉讼中应予适度倾斜保护,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诉讼时效从宽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和诉讼能力向消费者倾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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