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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注意别超过时间?

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接下来,小系列网已经汇编了一些关于最新工伤认定受理期的知识。欢迎阅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决定。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未作出结论期间,应当中止工伤认定的期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该条款仅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逾期申请的可能性,但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审查员工逾期申请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院认为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是否与现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工作时间伤害的批复([2007]邢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工作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现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他们在工作期间因事故受伤,他们应该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学习和休息期间他人所受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批复》(刑和字[2007]第9号)认为,学习单位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安排的学习期间他人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其他单位所属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的驾驶员的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刑字[2006]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属于其他单位,以所属单位的名义经营的,被雇佣的驾驶员与所属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车辆运行中有人员伤亡,应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院2013年的批复意见,如果个人购买的车辆与其他单位有关联,并以关联单位的名义运行,则该个人雇佣的驾驶员不具备与关联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认为其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合适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修路,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必需品的供应,并根据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抢救和治疗。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刑字[2009]第2号)认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王魁未参加工伤认定工作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杏核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因工死亡或受伤的批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工伤。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死亡原因不明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刑字[2010]236号)认为,职工因公死亡原因不明,且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因工死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解答的工伤时限的相关内容,我相信大家已经很清楚了。总之,我们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部门的规定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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