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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过了时效现在是否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认定?

在生活中,有些工作者误解了工伤的认定,错误地认为工伤的认定只能在治疗结束后才能适用。因此,由于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限,往往导致无法认定工伤。那么,在工伤认定限制之后,你不能得到赔偿吗?让我们看看边肖。[案例简介]

2011年4月,陈某进入江苏吴江的一家* *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个月后,陈某在工作中受伤。但是,* *公司未能在陈某受伤后30天内向其报告工伤。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陈某仍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直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2月,吴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陈某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后,*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审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陈某向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该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陈某的申请超过了一年的报告期。因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伤害为工伤,XX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确立陈某的索赔是基于他的伤害被确认为工伤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 陈某起诉确认工伤,并根据工伤待遇支付了相应费用,但未提交工伤已确认的证据,因此裁定驳回陈某的诉讼。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论]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无权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确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雇主不提出申请,受伤工人或其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申请。本案中,陈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存在明显过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也由陈某承担,因此法院裁定陈某被驳回诉讼。

此外,尽管陈某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因此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它仍然可以基于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向XX公司主张权利。

应当指出,工伤赔偿不同于责任分工中的人身伤害赔偿。G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可以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人申请工伤保险一年。只有当员工被认定为工伤时,他们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今年是诉讼时效期。因此,如果工人在工作中不幸遭遇工伤,他们在治疗时一定不要忘记识别工伤,因为这关系到我们的权益。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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