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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并经历与工作相关的伤害。通常,我们需要识别工伤。

那么,工伤认定行政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如果你对此感到困惑,请看看下面收集的相关资料,并按小系列进行分类。工伤认定行政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在什么情况下应将其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工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劳动者,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a)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及受理部门

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三)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时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作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未作出结论期间,应当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以上是编辑收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般来说,工伤认定行政调解有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或者您有任何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回答,请访问进行进一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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