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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中止的情况?

法律规定了申请时限,那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否为预定期限,是否有暂停、中断或延长?网边肖详细介绍你。工伤认定时限可以中止或延长吗

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如果员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非员工或其近亲属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时间延误的,视为不属于员工或其近亲属:

(1)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原因属于用人单位;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存在的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并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延长,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也适用。

理解:

工伤认定的时限不在预定期限内。

从本质上说,对于某些权利来说,预定期是一个不变的时期。只要期限届满,无论何种原因,权利都会被消灭,如撤销权和撤销权。根据一般理论,预定期间只适用于法定成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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