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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模板怎么写?

1.股东名册权利的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这是股东名册权利的推定。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的人不需要向公司出示股票或出资证明,也不需要证明他对公司的实质性权利。他只能通过股东名册上的记录来声称自己是股东。本公司无义务核实实际股权持有人,只需履行股东名册中记录的对名义股东的各项义务。

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这是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的。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任何获得公司股份的人只有在他的名字被记录在股东名册上时才能成为股东。公司只与注册股东交易,即使股东的股份已经转让给他人。在受让人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姓名之前,公司可以将名义所有者视为股份的唯一所有者。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在股票登记册上登记的人才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具有正式的股东资格或名义上的所有者身份。有必要说明的是,在股东名册中有权主张推定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公司或股东,其他第三方不能仅通过股东名册中的记录来推定股东的身份。对于第三方,法律规定了代表股东权利的其他方式。例如,股份公司的股东以股票作为其权利代表,而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其权利代表。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有适当的理由和方法转让股份,如果没有名义上的替代,你也不能行使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了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06条第1款规定:“通过股份转让获得股份的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中记录收购人的姓名和住所,不得对公司使用股份。”第209条第1款规定:“以股份为质押标的,根据质权人设定人的要求,公司在股东和股份登记簿上记载质权人的姓名和住所时,该质权登记为质押(登记质押),具有特别效力。”《韩国商法典》第337条规定“如果受让人的姓名和住所未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记名股票的转让不得对公司不利。

”第340条规定:“以记名股票为质押标的的,公司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其名称和住所,并应质权人的请求在股票上记载其名称的,质权人可以从公司获得利益或者股息,剩余财产或者依照前条规定取得的款项的分配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中国台湾《公司法》第165条作出了与日本和韩国商法相同的规定。因此,股权受让方如想对公司生效,必须在股东名册上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在股东名册上记录受让方的姓名和联系地址。

可见,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中国公司法也应予以承认。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名册的所谓对抗效力仅仅意味着,如果公司没有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股权的受让人可能不会反对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获得了股权,即使没有登记,受让人也可以反对第三方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具有正式的股东资格。因此,本公司向正式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股息、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和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正式股东不是实质性股东,本公司也免除责任。此外,根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豁免效力也延伸至股东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公司向股东或质权人发出的通知或提示可发送至股东名册记载的住所或公司通知公司的住所。如果股东名册中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发生变更,致使股东无法收到通知,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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