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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未成立。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包括法定性、相对性等。

  一、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同时主张吗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是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是因过错导致合同没有成立生效的情形,合同还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有: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金律网提醒您,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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