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民商法 > 民法

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哪些?

  我国在法律中规定了普通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但很多人不懂普通侵权责任与特殊的侵权责任的区别在哪,也有很多人疑惑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今天金律网小编就带领大家了解一下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类型的相关知识。

  一、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类型

  特殊侵权行为有行为人的产品缺陷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有哪些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行为人虽不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民事责任不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往往是有特殊主体所构成,其他人则不会满足其条件。以上就是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类型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类型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郑重声明:本文《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哪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