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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怎么写?离婚程序怎么走?

怎么样才能让离婚协议生效?

  离婚协议并不是签字就生效,它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所以,离婚协议在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后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步骤:

  1、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在离婚协议中表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就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做出明确的约定。

  2、双方需要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从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也就是所谓的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4、在冷静期满后,双方还应当到民政局去申请颁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3、夫妻双方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

  5、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夫妻双方未被宣告失踪或患有重大疾病等不适合离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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