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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况,其中前三种是主要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而受伤;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这些主要标准与工伤认定的实践不一致,应进一步完善。 第一,伤害结果和工作之间关系的不平衡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伤害结果包括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无论是意外伤害还是意外伤害,只要与工作有一定的关系,都只能视为工伤。关于伤害结果与工作的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前三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因工作原因”、“从事相关工作时受伤”和“因履行工作职责”。

1.因“工作原因”意外受伤。越来越多的工业事故源于工业社会生产。机械设备等工业生产方式的因素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威胁着工人的人身安全,工伤保护应运而生。事故伤害不同于意外伤害,工人往往无能为力,难以防范,因此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相对较广。“工作原因”是指伤害结果和所做工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工作和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被认为是工伤。在民事理论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复杂,有多种不同的宽严认定标准。目前,适用于工伤认定的流行的广义标准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根据一个相当大的因果关系,如果有某种情况,这种后果可能发生,如果没有这种后果;根据普通人的想法,如果这种情况在正常情况下会造成这样的后果,那就有因果关系。在权衡因果关系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导致伤害结果的各种原因,如劳动者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或是否有过失。只有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被排除在伤害的主要原因之外,才能认定为工伤。这种做法是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精神的,但目前工伤法的发展基本上忽略了工伤事故中工人的原因,即使有过错,也不会影响工伤的认定,除非是故意的。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工伤认定应当贯穿民法领域的无过错原则。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引入后,要求伤害结果与工作的关系不适合实践。

2.从事相关工作时意外受伤。从事相关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不强调工作与意外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理解为从事相关工作时的意外伤害。这种理解强调了相关性,即如果事故伤害结果与所做工作之间存在联系,则可将其视为工伤,这比“由于工作原因”的标准宽松得多。相关性,除了伤害结果和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外,还包括工人自身的错误和工作中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甚至包括工人较大的错误造成的伤害。关联标准更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更符合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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