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只有通话录音能当证据吗?
1.电话录音只能作为申请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的部分证据材料。如需认定工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外(不存在第16条规定的情况),还应提交其他相应的材料。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三)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职工受伤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要求补正后受理申请。
3.由于具体操作因地区而异,建议在申请前拨打12333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雇员工资名册)以及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三)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由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记录;
(4)出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第(一)、(三)、(四)项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该什么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据。
首先,劳动者应该提供证据证明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他们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工人在事故中受伤。 第三,他们应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发生在工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最后,他们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个人需要提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资领取凭证包括银行卡和工资单、工作证、用人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服务证明和证章、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和“申请表”、考勤记录、工作纪律或职工和同事的书面证明。劳动者不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但至少必须提供一份材料,供劳动行政部门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了雇主的举证责任:“如果雇员或其近亲属认为这是工伤,而雇主不认为这是工伤,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雇主认为这不是工伤,雇主应提供证据证明雇员的伤害不符合第14条和第《工伤保险条例》条的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同时,它还规定,如果雇主拒绝提供证据,s
通过以上文章的解释,我们知道电话录音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全部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只有完全回忆,这不利于工伤认定工作。因此,如果只有完全回忆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这仍然是不可行的。所以我希望以上内容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有不明问题,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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