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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债务离婚时的债务承担问题?

1、应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实践中,经常有离婚中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形,离婚过程夫妻另一方应注意收集以下的证据:(1)证明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或一方在举债后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追认过。但实践中这样的证据比较难举,最好是在在夫妻生活过程中共同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凡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举的较大债务必须由双方协商同意并留下书面的字据,否则为个人债务,但这样的约定需要观念上的转变,但可以有效的避免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一方利益的行为。(2)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没能找到有效的证据推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那也不要轻易的放弃,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另一方可以在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

2、应防止在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认可,在这种类型中又以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向父母或其他的亲属举债的较为普遍,也较难认定。为了避免这类债务在认定的过程出现障碍,在夫妻婚姻生活及离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的问题:(1)在借款的时候最好有一个夫妻双方都都签字认可有的借据,这应该是上策,但由于中国的传统观念,这种行为往往行不通,那可以考虑下面的对策。(2)借款时不要现金支付,以转帐的方式把钱打入夫妻另一方明下的帐户,并保留相应的转帐凭证,最好是借款的这一方给自己的亲人打一借条,这样还不够保险,还应当注意收集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相关材料,特别是大额的支出,因其存在的风险大,故应当特别留心。这样的行为可能让人觉得情面上过不去,但在现在这个夫妻感情变化波动较大的社会,对大额的举债还是应当有防范的意识。(3)如果在离婚的过程中无法对债务进行认定,则举债一方要求债权人尽快起诉,以保证该债务可以得到确认。

3、在离婚特别是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应对夫妻双方没有明确提出处理的债务的承担做一个约定,比如约定谁名下的债务由谁承担等,这样可以避免一旦在离婚后有什么隐性债务产生后,双方对如何承担有个约定,虽然这样的约定对不能对债权人产生约束,但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

4、债权人债权的自我保护

(1)在把钱借给别人时,最好留下相应的债权凭证,比如借条等,如果你情面上过不去,可采用转帐的方式来处理,并留下相应的凭据或者在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把钱借给夫妻或其中一方,但后的方式应该属于下策,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采用。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发现对方在离婚,在具备起诉的情况下尽快的起诉,并把夫妻列为共同的被告,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3)在起诉时发现夫妻已经离婚的,在起诉时同样应把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这样的列法是以婚姻法中夫妻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为基础的,是有其法律依据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后,离婚后的夫或妻一方以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为由来抗拒债权人的起诉能否成立呢,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对债务承担的约定都只在夫妻间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故债权人同样可以要求离婚后的夫妻共同来承担。

(4)如果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中的一方,执行过程中发现未起诉的离婚另一方有财产,那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执行人呢,从婚姻发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来讲是可以,但在实践的操作中由于在执行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必要的一些规定,具体追加起来还是存在很多的的困难。因而最好的选择是在起诉时就把夫妻双方都同时列为被告,这样更有利于自身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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