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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如何审理?

一、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指哪些内容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指以下内容:

  1.申报的债权事实上是否成立;

  2.债权依其性质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3.债权的数额;

  4.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款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可能不足清偿的数额;

  5.债权尚不能确定或存有争议者,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等。

二、

破产债权确认的程序

  找法网提醒您,破产债权的认定有以下程序:

  1.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3.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4.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权

三、

破产债权确认的期限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三十日到三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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