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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必须离婚人民法院才能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不需要返还彩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此外,对本条中“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情形,应当作限制性解释。这种情况是指支付彩礼的一方婚前支付债务,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婚前用家庭财产支付,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不能靠自己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难”的确定应根据支付的彩礼金额、支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目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但一方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已生育子女或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这种情况可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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