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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在什么情形下,自己能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在什么情形下,自己能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在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在进行贸易活动时,如果涉及到的商品有市场定价,那么在委托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行纪人有权自己作为交易的相对方,即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这样的规定能够让行纪人在操作上拥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也确保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此外,如果行纪人确实自己成为了买受人或出卖人,在这种情况下,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尽管行纪人在交易中担任了双重角色,但仍然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行纪人还是在履行其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种情形下行纪人同时代表了交易的双方,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因此对于这种自我交易的行为,法律设有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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