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在偷税漏税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发现企业偷税漏税可以举报?
1、发现企业偷税漏税可以举报,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2、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涉税举报要提供的证据,应当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等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2021企业注销后发现偷税还追究吗?
(一)是否应该追缴
公司注销一般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工商、税务注销;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但未办理税务注销;公司办理了税务注销,但工商没有注销;企业破产;合并、分立、兼并。这些情形都属于法律主体的消亡,对其后被发现的以前偷逃税款是否追缴有些在法律规范上是明确的,有些还没有特别明确的依据。特别是对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现的以前偷逃税款应不应该追缴,向谁追缴,怎么追缴的问题尤为棘手。为此,本文重点探讨公司依法定程序办理工商、税务注销后发现偷逃税款的处理。
对上述偷逃税款是否应当追缴,目前存在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已不复存在,也就无法、无从追缴了,甚至从一开始就不应该稽查。在法人公司情况下,公司的法律主体是合法消亡的,其所承担债务的有限责任已清理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此情况下的偷逃税款追缴做出明确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涉及公司注销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上述偷逃税款是否可比照执行?这些偷逃税款是否可归结为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公司股东的恶意逃避债务?对此,《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分公司情况下,尽管《公司法》中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偷逃税款是否可以视同为普通债务?是否可向总公司追缴其所偷逃的税款?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中也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注销,也应对该企业原投资方或股东追缴其后所发现的偷逃税款。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
1.依照《公司法》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总公司追缴其分公司所偷逃的税款。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税收本质的债权债务说”。从税收实体关系角度看,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类似性质,因此,民事债权的实现方式对税收债权也可以比照适用。尽管税收立法中未明确承认这一学说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税收征管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担保和优先权等民事债权制度事实上已被运用于税收实践。
2.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看,企业主体的消失并不能豁免原投资者的负税义务。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契约理论”摒弃了企业是物质财富的简单聚集和物质要素的技术关系或生产函数的观点,而是将企业看作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由一系列“契约”或“合同”组成的契约网络,从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角度来解释企业的性质。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实质上不是构成企业的物质,而是持有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即税收主体。通过这种理论来透视这一问题,所谓“企业不存在了”,其实是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把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了“重组”,因此不能因为企业某种“契约”的解除就放弃对企业真正主体——资产所有者纳税义务的追缴。尽管“契约理论”只是众多企业理论中的一种,并不是法律解释,但它可以作为一种指导,一种认清事物本质的方法,尤其是对上述问题具有较为直接的解释力。
3.就税务登记的性质而言,其并非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税务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形式,但不是行政许可。它是加强对纳税人权利限制的手段,而不是限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更不是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已明确将税务登记排除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外,不认为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行为能力和活动资格。《税收征管法》也间接表明了上述观点,如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对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且如此,对办理过又撤销、吊销、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更应该追缴其所偷逃的税款。
4.从税收管理角度讲,上述偷逃税款若不追缴,将形成税收征管中的一大漏洞,诱使纳税人利用频繁注册、注销的方式偷逃税款。在税收执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也经常遇到。
(二)向谁追缴
如果对公司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应该进行追缴,那么,根据《税收征管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税款追缴对象分不同情况可以有以下几种:
1.连带纳税义务人。(1)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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