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是否必须设立?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意思是: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这意味着债权人委员会将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债务人不会通过不当手段转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这意味着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委员会将监督对破产财产的分配,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和决定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的事项。
4.行使债权人会议所委托的其他职权。这意味着除了上述职能外,债权人委员会还可以行使其他由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二、管理人的哪些行为需要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不能超过多少
金律网提醒您,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不能超过九人。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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