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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伤残找谁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9年11月16日
   现就工伤保险及工伤赔偿的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研究。
   一.关于工伤及工伤保险
  1.工伤
  (1)工伤的一般概念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通常的定义为“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慢性中毒事故等。但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
  (2)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工伤是在工作中或与工作相关的事故伤害,而公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工作原因的负伤致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工伤保险条例》已适用于事业单位,因此工伤与公伤不再存在很明显的区别。
  2. 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及不认定工伤
  (1)应该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能会被取消】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注:不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不能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以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
  B.醉酒导致伤亡的;(可参照交通事故大于80ml/l的相关标准)
  C.自残或者自杀的。
  曾经有这么一个被戏称为‘一杯豆浆引起的血案’的案例,来自安徽农村的周某在南通某船务公司打工,2008年6月的一天做早班。船务公司为节省时间,将员工早餐送到周某工作的船上,在就餐时因一杯豆浆与另两位工友发生口角,招致该两工友的拳打脚踢而严重受伤,一只肾脏被迫切除。两工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来自河南贫困山区的二人,根本无法支付周某20多万元的刑事附带人身损害赔偿。在申请工伤后,就因为属于犯罪而无法认定为工伤。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职工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的对象
  工伤保险对象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职工。由于现代社会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后,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特点
  A.工伤保险是社会强制性保险,实施范围较广泛,具有强制性。
  B.工伤保险具有赔偿性质,实行无责任或无过错赔偿原则。
  C.工伤保险费用全由用人单位或雇主负担。
  D.工伤保险待遇相对地较为优厚,标准较高,服务项目较多。
  (3)工伤保险意义
  工伤保险的意义在于,既能及时地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恢复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又能使职工及其家属解除后顾之忧;还能增加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等,并对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积极的影响。
  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除积极进行应有的治疗外,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特别是及时尽快地进行工伤认定,对工伤职工的工伤赔偿尤为重要。
  1.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第一步是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对工伤认定的申请,进行了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是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主体,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及时对发生的工伤进行申报的,将承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的有关费用。
  (2)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伤申报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意必须在1年内书面提出。
  工会组织是指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但在实践中工会为职工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一般很少。
  目前该1年时效不中断或中止,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1年而提出工伤申报的,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职工认为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影响工伤认定的,依据今年初江苏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但诉讼过程也较艰难。
  2.申请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注可到劳动部门对外窗口免费索要】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为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材料。如申请人身份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位以上证人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的书面证词,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路线图等。
  工伤职工在上述提交的材料中,第(2)项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工伤认定的最大的拦路虎。因为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报的工伤,绝大多数是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或即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且合同单方面保存在单位},都是在用人单位不予赔偿而拒绝申报时,才由职工方进行申报的。因此要职工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盖章证明劳动关系及其他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几乎不可能。而仅靠愿意出证的证人或同事的证言,目前基本上得不得劳动部门对劳动关系的认可,唯一可提供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生效的裁决书和判决书、调解书等。[page]
  3.工伤认定机构及期限
  (1)工伤认定机构
  工伤认定机构为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部门,目前在南通的崇川区、港闸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的工伤,认定机构为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而在6个县市(含通州区),则为县市的劳动部门。
  (2)工伤认定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工伤认定期限为60日,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计。同时还规定,若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工伤认定的法律救济
  5.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鉴定项目及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两项,一是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二是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现行采用的工伤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2)鉴定机构、期限及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为60日,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计,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即最长期限为90日。鉴定费用在南通现为280元/项·人次,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再次鉴定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法享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负担。
  1.不涉及伤残等级的工伤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A.工伤医疗待遇。即工伤职工可报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的所需治疗费用。对不符部分的治疗费用没有进行规定,实践中是由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承担的争议较大,我个人倾向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B.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对符合医疗费三方面的康复费用也可报支。
  C.必要的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规定标准报支。
  (2)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A.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B.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最长为24个月。但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而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指住院伙食补助费)。
  C.护理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或承担实际支出的护理费。
  2.出现伤残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项目
  A.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B.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若干月的本人工资,具体如下表: C.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D.差额的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A.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1至4级伤残)。工伤职工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B.工资福利或伤残津贴(5、6级伤残)。工伤职工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注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C.缴纳社会保险费(5、6级伤残)。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D.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享受规定的相关工伤待遇。
  3. 死亡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享有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4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南通2007年7月底前规定为参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而死亡的,为60个月,其余为48个月,现一律为60个月。[page]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三项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外的待遇。
  4.外出失踪的工伤待遇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6.工伤待遇的其他相关规定
  (1)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2)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上面所讲的本人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未缴工伤保险的,为本人实际所得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四.工伤赔偿的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事故伤害的职工一面积极进行治疗、康复,同时敦促用人单位或自己及时申报工伤,在工伤认定后尽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赔偿的一般程序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
  (2)通过各级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
  (3)申请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崇川区劳资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等。
  (4)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工伤职工也可不经协商、调解,直接仲裁及诉讼。
  2.注意事项
  (1)及时收集、固定与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病历、收费票据、出院记录、相关医疗检查记录与摄片、120接送单据,以及工资收人凭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出入证、就餐凭证、胸卡、考勤表、工作量记录等。
  (2)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最好由专业人员陪同前往。签字前要认真阅读协议内容,拿不准时不要轻率签名,但为了取得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协议除外。
  (3)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否认工伤的迹象,工伤职工在第一时间要保持高度警惕,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如与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通话录音、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案、或由同事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证明及其他必要的可行方法等。
  (4)职工如果认为已患职业病的,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按《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诊断及鉴定,在认定工伤后依法进行索赔。
  (5)若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次性处理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可以根据标准酌定作出一定让步而尽快解决赔偿问题,尤其是面对小企业的用人单位。因为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刁难工伤职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过全部的司法程序下来,有劳动合同的至少要2年,而没有劳动合同的加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则在3年以上。再者即便是在多年后完全胜诉,若用人单位转移资产或注销,那么执行也会变得异常艰难。
  来自苏北农村李某,年龄不到30岁,结婚后生有2个子女,在南通某装潢公司做水电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在中南世纪城一住户家打孔时将一眼打瞎而摘除,经鉴定构成工伤五级伤残。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原三名股东经过工商变更进行了易主,新股东为三名外地刚毕业的大学生。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后,三名新股东知道原委后又将股东进行了回转工商变更,但变更回来的原股东虽然未注销公司登记,但租赁的办公地点已经人去楼空,劳动仲裁及法院的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即使寄到股东家里也被恶意退还,李某应当获赔的30多万元工伤待遇,最终以不到10万元在执行中调解结案,时间近2年。
  五.其他工伤与工伤事故的积极防范
  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上述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1)治疗期间的费用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按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以下列倍数赔偿。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其他特殊伤害的认定及处理
  (1)在参加用人单位单位组织、安排的体育、文化等活动发生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在用人单位单位安排的酒宴、旅游、休闲等活动中发生事故伤害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按人身损害或商业保险等进行理赔。
  (3)勤工俭学的学生,以及已退休而返聘或另外就业的,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按人身损害或其他途径等进行赔偿。[page]
  3.工伤事故的防范
  职工在工作中,对工伤事故重在防患于未然,尽量减少和杜绝工伤事故的发主,将可能的工伤竭力扼杀在萌芽之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一开始就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索要一份,如用人单位不给,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放弃该工作岗位。
  (2)在工作中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绝不自作主张,不抱侥幸心理而违章作业。
  (3)对领导或同事的违章指挥等,断然拒绝,并予以强烈制止。
  (4)发现工作场所有不安全因素的,立即向领导报告。如单位拖延不予整改,可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必要时或考虑离开该单位后另找工作。
  (5)坚持做到不疲劳工作,不饮酒后操作机械或从事危险工种等。
  (6) 在上下班途中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及时报警,不宜私了进行解决。
  (7)对于危险性高的工作单位,可考虑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在一旦发生事故损害以抵销、减轻工伤不能赔偿的损失。
  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政策的需要,以及地区差异的司法实践与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补充,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及实务也将与时俱进,因此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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